泰州市龙凤堂幸福童享基金会
捐赠激励办法
2020年5月15日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激励捐赠,增强对困境儿童群体资助力度,促进儿童福利慈善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由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发起,利用爱心企业家捐赠和市财政资助原始基金,由市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慈善关爱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弘扬社会互助共济精神,救助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帮助他们获得生存与成长的平等机会和基本条件,倡导人人助我,我助人人的精神。协助政府为特殊困难儿童提供应急性、临时性救助,及时缓解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困难,为政府关爱救助困难儿童工作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
第四条 本会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关爱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五条本会欢迎并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爱心人士(以下统称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可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方式和捐赠财物的种类、数量及用途。
第六条本会对捐赠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用物资实行分类登记,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
第七条本会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决定公布捐赠情况或者为捐赠人保密。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本会积极倡导并鼓励捐赠。设立四个奖项:
1.捐赠10万元以下的,颁发“龙凤堂幸福童享荣誉证”证书;
2.捐赠10至50万元的,颁发“龙凤堂幸福童享纪念奖”牌匾;
3.捐赠100万至500万元以内的,颁发“龙凤堂幸福童享贡献奖”铜质奖杯;
4.捐赠500万元以上的,颁发“龙凤堂幸福童享突出贡献奖”鎏金奖杯。
第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冠名基金。对捐赠10万元以上的,可应捐赠人的要求享有基金冠名权,全称为“泰州市龙凤堂幸福童享基金会* *(单位或个人)* *(项目名称)基金”。同一项目多位捐赠要求冠名的,以该项目捐赠最多者优先。
第十条本会对冠名基金的使用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可定向或不定向确定援助对象,纳入基金会资助项目。冠名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为泰州市龙凤堂幸福童享基金会,经一届 三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