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龙凤堂幸福童享基金会
基金管理办法
(2020年5月 15日第一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泰州市龙凤堂幸福童享基金会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江苏省地方性基金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是本基金会通过下列方式合法获得的各类资金:
(一)发起人以捐赠形式投入的基金会原始注册基金;
(二)接受捐赠人(单位)捐赠的各类资金;
(三)政府财政进行政策支持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的相关资金;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投资和经营获取的各类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实行“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做到合法、透明、细致、有效。
第四条 捐赠人(单位)向基金会提出定向或冠名捐赠应出于自愿,并提供有效合法证明。捐赠人所捐赠的财产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其使用范围应符合基金会公益目的要求。基金会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开具合法票据,及时向捐赠人公开或通报相关基金使用的情况和效果。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可视捐赠数额及捐赠人意愿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捐赠人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基金会。通过互联网等大众渠道捐赠的小额零散资金,要做好记录,妥善保存各种文字、图像或电子证据备查。
第六条 捐赠基金分为限定性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也可视情况设立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冠名的专项基金。限定性基金的使用,要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方可启动。
第七条 在非限定性基金的使用中,属于投资性质的,须事前充分论证,提供市场调研和论证报告,按相关程序审核报批。
第八条 冠名性的专项基金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专项基金名称的确定应符合相关的广告和传播法规,由捐赠人和基金会共同协商确定。
第九条 较大规模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可设立该专项基金的专门管理委员会或基金分会,由捐赠人或筹资人、基金会工作人员、以及经协商聘请的相关人员组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由基金会聘任。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终止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合同或协议到期的;专项基金所资助或支持的对象发生变化,致使该专项基金任务不能完成的;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终止的。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的结余资金可转入非限定性基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每年将提交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按规定接受年度审计,并在本地民政管理部门的政务网站及相应媒体公布。基金会接受捐赠人有关捐赠财产使用的查询以及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5 日一届三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