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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龙凤堂幸福童享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泰州市龙凤堂幸福童享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2020年5月 15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基金筹集及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会章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依照国家和社会组织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四)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从事财务管理工作5年以上才能上岗。

(一)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维护国家及本会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核算和监督,全面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提出合理建议。

(ニ)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审核原始凭证,检查票据的报销手续是否完整,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三)出纳人员负责本会银行、现金的日常收支工作,包括银行支票的保管、签发,汇款等,现金的保管、收付及银行现金账的登记、对帐工作,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负责发票的保管和开具;执行税务部门关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所有发票需经财务主管的审核后方能开具。

(四)会计人员按规定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与存档工作。

(五)会计人员按要求及时做好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年检工作。

(六)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目进行审计。

第六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人及秘书长之前,须接受并配合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七条本会的会计年份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本会按月或按季编制财务报表,年终及时准确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全面反映资金、资产来源和运用情况。

第九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既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又扩大资金筹集渠道。

第十一条本会收入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ニ条本会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坐支。

第十三条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须分别记账统一管理,严禁违背捐赠者意愿或事业宗旨将基金挪作它用。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本会各项支出的总原则为: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支出管理包括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管理;审批制度包括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支出管理严格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标准、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

第十七条本会开支范围及审批权限: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费用总支出的10%。

(一)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由理事会授权,经综合管理部门制订并监督实施,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二)在基金会建设与发展的初级阶段,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所有财务收支活动的具体操作规程,均由秘书长提出意见或预算、监事会主席审核、理事长批准的流程施行。

第十八条每笔报销单据,都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并注明事由;大额发票须附《项目申报书》或相关通知照片,经监事会主席审核后按程序报批;每笔报销单据经办人必须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向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作好辅助记录,以便备査,并及时与银行对帐,支票和印鉴须分开保存。

第二十ー条财务人员购置公益性单位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章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二十四条本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年度工作报告应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须每年6月份之前将上年会计档案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一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