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州市海陵区
    鼓楼南路326号
  • 0523-86198885
  • 845604949@126.com

【社工考试】儿童社会工作实务之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4〕13号),2024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将于6月15日、16日举行。网上报名日期为4月2日9∶00—16日16∶00。

为助力广大考生顺利备考,“泰州幸福童享”公众号将为大家梳理跟儿童社会工作实务相关的考情、考点、注意事项等。今天推出“儿童社会工作实务之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希望能助大家一臂之力!

(一)

关于“儿童”的界定

儿童的年龄界定因不同学科的视角而模糊。从中国法律规定上看,儿童是指不满14岁的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与我国的“未成年人”概念相当。在社会的称谓习惯上,我们将1岁以下儿童称为婴儿、1岁以上及学龄前儿童称为幼儿、6至12岁称为儿童,13岁以上至未满18周岁称为少年。

“儿童”是一个生理性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心理阶段的概念,一个社会性的、包含深刻社会涵义的概念。

首先,儿童这一概念显示了一个人的特别发展阶段。儿童期和人生的其他生长期相比,具有特殊的意义。一方面,儿童时期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性发展特别快的时期,即一个人的快速生长期;另一方面,儿童时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生质变最多的一个阶段,即一个人的主要发育期,同时儿童时期也是一个人发生巨大转折的关键时期。

其次,儿童是一个权利的概念,他们是独立的能动的主体,并不因为年幼而影响其社会性本质和权利的主体性,全社会都必须尊重儿童发展的能动性、主动性,尊重每一个儿童的独特性。

再次,儿童还是一个受保护的概念,作为生物的人,儿童需要物质支撑;作为社会的人,儿童需要精神支撑;作为独特的个体,儿童没有足够的能力及相当的社会地位实施自我保护,在自我权利争取方面处于绝对弱势。儿童这一概念本身,是对社会意识的呼喊,也是对社会责任的呼唤。

(二)

儿童发展与儿童观

(1)儿童的发展

发展是儿童的本质特征,在儿童社会工作中树立发展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人的一生来说,儿童期是一个特别时期,其发展不仅全面,而且快速。儿童时期的发展兼有量和质的改变,也有稳定与不稳定的状态,也兼有正常发展和畸形发展的可能。儿童的发展对于人的一生具有巨大影响。其范围主要有生理上特别是性的发展、认定和修正情绪能力的发展、认知方面逻辑思维的发展,包括自主做决定能力的发展,与人建立亲密关系能力的发展,社会性发展中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等诸多方面的发展。

(2)儿童观

儿童观是指人们对儿童的根本看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方面是对儿童群体的基本认识,即如何认识儿童的社会本质,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等;另一方面是对儿童个体的认识,即怎样看待每一个儿童,如何认识儿童的主动性和多样性等。对儿童本质的阐述涉及多种学科,如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不同学科从特定的角度认识和解释儿童,既形成了儿童观念的不同认知视角,也从不同角度全面阐述了儿童的本质。

正确儿童观的树立对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先它会决定社会对儿童的基本态度。儿童作为被照料和保护的对象,在成人社会里往往会被忽视;其次,儿童观是全社会一切涉及儿童事务工作的出发点,各项儿童事务究竟是以社会为本还是以儿童自身的发展为本,抑或是从其他方面考虑,归根结底都要由社会的儿童观决定;最后,儿童观决定着儿童工作者职业行为的性质。

(三)

儿童的生理心理特征及意义

(1)儿童的生理心理发展特征

在儿童期不同的阶段,其生理心理发展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于儿童社会工作来说,研究儿童身心发生发展规律,在理论和实际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0—1岁的乳儿是人生第一年,是心理活动萌芽阶段,又是生活经验积累时期,其身心发展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最初基础。

1—3岁的婴儿在感知、基本动作和心理各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随着脚和手动作的发展,儿童的生活范围较前大大拓宽,受外界影响也大大增加,儿童独立进行基本生活活动的需要与儿童本阶段心理发展水平低成为主要矛盾。

3—6岁的幼儿身心发展与上阶段有着本质区别,但又是上阶段发展的继续,儿童已经可以进入幼儿园,为入学做准备。

6-12岁处于儿童期。这一时期,儿童以学习为主导活动,生活环境起了很大变化,他们的心理迅速发展起来,同时他们的生活范圉有了很大拓展,社会性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是个体生长发育成熟的关键时期。

(2)儿童发展变化中的自我意识和道德发展特征

自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的认识和态度,它对个体的心理活动和行为活动的调节起着很大的作用。自我意识的发展要经过很长的过程。

乳儿期儿童没有自我意识,分不清作为主体的自己和客体的区别。婴儿期的儿童随着言语、动作的发展,自我意识发展,3岁前后才从知道自己的名字过渡到掌握代词“我”。这是一个质变,即从把自己作为客体转变为当作主体来认识,是自我意识发展中的一个飞跃。儿童期自我意识逐渐复杂起来,不仅包括对自己的感知,还包括对自己情绪、意志等自我意识的把握。随着成长发展,儿童对认识“自我”表现出更大的兴趣,要求深入了解自己、关心自己的成长,个性品质的意识与自我评价能力也不断增长。

道德发展是儿童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儿童在与成人的交往中,初步接触到对人、物和事的好与坏、美与丑的评价,高级社会情感——道德感开始萌芽。幼儿初期的儿童,道德判断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具体性和暗示性。只要成人认为好,自己觉得有兴趣,就认为是好的,反之就是坏的。至于怎么好、为什么好,他们却很难理解。幼儿晚期,才开始模仿成人,并初步从社会意义上来判断道德行为的好坏,但往往不能把行为动机与效果统一起来看。儿童期道德行为的发展具有几个特点:对“公共生活准则的简单认识”随年龄增长而减少,社会性行为动机随年龄增长而增加;属于内心道德体会的理由随年龄增长而递增,属于客观陈述的理由却随年龄增长而逐渐递减;在道德行为动机方面,一般来说,年龄越大,动机越复杂。

(四)

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

儿童社会工作是指以儿童为对象的社会工作。对于这一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说法。我国1993年出版的《社会保障词典》设置的“儿童社会工作”条目中,对儿童社会工作做出了如下的定义:以儿童为案主的社会工作,不仅限于对贫苦无依儿童的收容教养,而且扩展成为对全体儿童的福利服务。

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从内涵来讲,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儿童社会工作是面向儿童的工作,是面向所有儿童的工作。虽然处于特别困难境地的儿童,如残疾、贫困及适应困难等儿童一般会成为工作的重点,但儿童社会工作的对象是所有儿童。儿童社会工作中的很多内容,如儿童福利设施的建立、儿童成长环境的净化等,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因此,儿童社会工作是一种全面而广泛的社会工作,既有补救性的工作,如对不适儿童的治疗;又有预防性的,如亲子教育;既有局部性的工作,如福利院、育婴院的专业工作;又有全局性的工作,如综合育人环境的治理等。

第二,儿童社会工作的目的是激发儿童自我发展、自我成长的潜能,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地发展。儿童社会工作通过对贫苦失依儿童的收容教养、对儿童生活环境的改善、对儿童权益和身心的保护以及面向儿童的教育和辅导活动,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增强儿童的幸福与快乐。

第三,儿童社会工作需要运用专业手段,需要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的结合。儿童的成长发展有其固有的客观规律,儿童的卫生、保健、教育、抚养以及权益保护等几方面的工作,需要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去进行,需要区别于医生、教师的懂得儿童成长规律的社会工作者。